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3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1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1133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伍萬零貳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㈠被告於民國(下同)93年9月16日向原告借用新臺幣(下同
)600,000元,約定按月償本息,利息固定按年息7%計算,被告若有任何一期未依約清償,全部債務即視為到期,除仍須支付利息外,尚須支付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清償期為98年9月16日。詎被告自94年1月16日起即未再依約清償,故被告迄今尚欠本金566,181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㈡被告又於92年5月7日向原告申請現金卡,簽訂申請書暨契約
書,約定最高可動用額度為30,000元,額度可動用期限自92年5月28日起至94年5月28日止,按年息17.99%計算、每月21日繳款(當日為例假日則順延次一營業日),並以動支該額度本金百分之五為每期最低還款金額,被告若有任何一期未依約清償,全部債務即視為到期,除仍須支付利息外,尚須支付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詎被告自94年2月21日起即未再依約清償,迄今尚欠本金29,792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㈢被告另於92年8月19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依約得於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被告若未於原告規定期限內付清每月最低付款額,則自帳單列印日起至完全清償為止,除按日息萬分之五.二即年息18.98%計收循環利息,並按上開利率加計百之二十之違約金。詎被告自94年1月20日起即未再依約繳款,迄至94年4月7日累計消費記帳金額為154,294元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㈣原告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約定書、借據、現金卡申請書及契約書、信用卡申請書及契約書、放款往來明細資料表、基本查詢資料、帳單費用明細表、戶籍謄本等各乙份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不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斟酌,故原告上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㈡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50,26
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堯讚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
書記官附表┌──┬──────┬──────┬───┬────────────────┐│編號│債權本金(新│利息計算期間│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台幣)││年息)││├──┼──────┼──────┼───┼────────────────┤│1│566,181元│自民國94年1│7%│自94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月16日起至清││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償日止││十,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29,792元│自民國94年2│17.99│自93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月21日起至清│%│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償日止││十,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154,294元│自民國94年4│18.98│自94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月7日起至清│%│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償日止│││├──┼──────┼──────┼───┼────────────────┤│總計│750,2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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