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2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56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過失致死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過失致死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1年1月30日犯過失致死罪,經本院以93年度勞安上訴字第6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調偵字第56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黃壽燕法官陳啟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書記官彭筱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