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小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苗小字第21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被告 李月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宜蘭縣○○鎮○○路○○號,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