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聲再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再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一二○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九四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確定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三四二四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00四九、一二二八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其所謂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及證言已證明其為不實,及對被告有利之證據漏未審酌之證據,且其所指之證據虛偽,並未經判決確定,至其自原確定判決書任意摘取,而憑已意認定為不實之證物、證言,或對其有利之證據,尚難據以認定係不實或有利,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黃日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端容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