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交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交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七五號
原告乙○○兼法定代理人甲○○兼乙○○法定代理人丙○○共同訴訟代理人丁○○被告 李灯龍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上易字第三五四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蕭錦鍾法官陳登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桂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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