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7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7910號聲請人甲○○相對人和記餐盒食品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6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書記官王少玲┌───────────────────────────────────────┐│附表:96年度票字第17910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001│92年12月20日│170,000元│93年10月20日│93年10月20日│573826│├──┼───────┼────────┼───────┼──────┼────┤│002│93年8月15日│210,000元│94年8月15日│94年8月15日│573827│├──┼───────┼────────┼───────┼──────┼────┤│003│93年11月17日│140,000元│94年11月17日│94年11月17日│573828│├──┼───────┼────────┼───────┼──────┼────┤│004│94年12月30日│330,000元│95年6月30日│95年6月30日│573831│├──┼───────┼────────┼───────┼──────┼────┤│005│94年12月30日│270,000元│95年2月22日│95年2月22日│573830│├──┼───────┼────────┼───────┼──────┼────┤│006│93年12月5日│680,000元│94年12月5日│94年12月5日│573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