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60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以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5年度聲沒字第181號、94年度戒毒偵字第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塑膠袋毛重壹點捌肆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含塑膠袋毛重1.849公克),經送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檢驗結果,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反應,此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管檢字第0940013937號函所附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檢驗成績書(管檢字第0940013937號)1份在卷可稽,認確係違禁物無訛,依首揭之說明應認該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書記官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