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字第424號上訴人甲○○
樓訴訟代理人丙○○
楊崇森 律師複代理人 楊詠熙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江東原 律師
柯一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10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阮富枝
法官吳麗惠法官黃豐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書記官廖艷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