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468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楊孟翰
(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妨害秩序等案件,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4年度執緝字第685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明異議狀(如附件)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於裁判主文具體諭知主刑、從刑等刑罰或法律效果之管轄法院。
三、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楊孟翰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聲明異議人提起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1835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嗣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執緝字第685號指揮執行,有上述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然依照上開說明,本院並非具體諭知上述主刑之法院,而非屬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所指聲明異議之管轄法院。聲明人遽向本院聲明異議,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佩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