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34號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34號

原告 江思婷

花蓮縣壽豐鄉公所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曾淑懿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胡孟郁 律師

賴淳良 律師

被告 陳進和

訴訟代理人 林國泰 律師

被告 連志岳

林哲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114年度原選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陳進和三人被訴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9日以114年度原選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三人均無罪,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明駿

                   法 官 韓茂山

                   法 官 李珮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宜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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