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八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郭顏毓法官辜漢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秀麗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