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訴緝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訴緝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一一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明祖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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