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6年度宜補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宜補字第203號
原   告  陳阿參
訴訟代理人  陳清輝
被   告  賴水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經原告擴張請求金額後,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60,23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扣
除前已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1,8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靜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