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聲抗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簡聲抗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聲抗字第13號抗告人 黃彥豪
黃文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板橋簡易庭111年1月12日111年度重聲字第3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瑞東
法官莊惠真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書記官黃曉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