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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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3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承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緝字第1111、1112、1113、1114、1115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1
1年度聲沒字第2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淨重貳點零伍公克,驗餘淨重貳點零肆貳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分裝勺吸管壹支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10年毒偵緝字第1111、1112、11
13、1114、1115號被告李承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該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合計淨重2.05公克,驗餘淨重2.042公克)及分裝勺吸管1支內含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量微無法秤重),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屬實,又上開毒品包裝袋、分裝勺吸管與內含之該毒品均無法完全析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
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彭全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