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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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57號再審聲請人 黃彥豪
黃文潭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本院111年度簡聲抗字第1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507條、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謝宜雯
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書記官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