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16號原告苗栗縣通霄鎮農會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
甲○○
巷13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96年7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1,880元,該項裁定已於96年8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洪逢春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