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25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6年度繼字第259號限定繼承事件卷內文書。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秀娟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