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簡上字第9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歐淑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賭博案件,不服本院斗六簡易庭中華民國10
1年2月17日101年度六簡字第21號刑事簡易判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1年度偵字第528號),提起上訴,本院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林歐淑占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林歐淑占基於意圖營利之犯意,自民國100年10月初某日起至101年1月19日止,利用每星期之二、四或六,即香港六合彩開獎之機會,在其位於雲林縣古坑鄉崁腳村新興3號之
5住處,共經營18期俗稱「六合彩」之賭博,其經營方式係以每簽1支賭資為新臺幣(下同)75元之代價,使不特定之多數人以簽選號碼方式賭博財物,並約定所簽選之號碼與每星期二、四或六同日香港六合彩號碼相同者,二星可贏得5700元之賭資,如未簽中,則由林歐淑占贏得賭資;林歐淑占以上開方式聚集不特定多數人向其簽注下賭,並從中獲取上開簽賭方式簽中率乘以中獎彩金與未簽中率乘以參賭代價差額之利益;嗣經警於101年1月19日16時10分許,至上址搜索而查獲,並扣得林歐淑占所有且供其經營六合彩所用之帳冊壹本。
二、認定犯罪事實之理由及證據:上揭犯罪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林歐淑占坦承不諱,並有扣案之帳冊1本、本院101年度聲搜字第93號搜索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紙、現場照片4張在卷可稽。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之理由:
㈠、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第4686號判決意旨同此見解,可供參酌)。本案被告自100年10月初某日起至101年1月19日為警查獲止,多次賭博、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行,其行為具有反覆性及延續性之特徵,均應認係集合多次犯罪行為而成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為包括一罪,僅成立一罪。
㈡、核被告所為係以一行為而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罪、同法第268條前、後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罪,所犯上開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論處(最高法院79年度台非字第206號判決意旨同此見解)。
四、原審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又被告自100年10月初至101年1月19日被查獲止,經營六合彩賭站,供公眾參與賭博,從中獲取不法利益,助長賭博歪風及投機心理,對社會善良風氣有極為不良之影響,犯罪所生固然危害不淺。然參以被告前無犯罪紀錄,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參,另其喪夫,與2對兒媳同住,家境勉持,從事理髮之正當工作,有時擔任志工,但賺不到錢,才會涉入本案犯行,被告國小畢業,智識程度不高,並非每期經營等一切情狀,因而量處被告有期徒刑3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認為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合,並無任何違誤不當之處,被告雖上訴主張原審量刑過重,有違比例原則,請求撤銷原判決,更為妥適之判決,惟原審判決已說明其量刑考量之依據,所量之刑度,亦屬妥適,並無量刑過重之情形,故被告以上開上訴理由請求撤銷原判決,改判較輕之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且被告於審理時供稱:伊自本案事發後,無法做事,且因意外受傷於本年4月間掛急診,現在更嚴重等語,並庭呈臺大醫院雲林分院診斷證明書1紙為證(詳見本院卷),依此本院認為被告係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已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故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
六、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8條,刑法第74條第
1項第1款。本案經檢察官何宗霖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陳雅琪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金雅芳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