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交簡上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交簡上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交簡上字第16號上訴人 陳新富 即被告右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103年度交簡字第2504號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撤緩偵字第18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如本院刑事簡易判決書所載(如附件)。上訴人即被告則以其為警查獲時並未酒後駕駛機車,矢口否認有何公共危險犯行云云提起上訴。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本件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犯行,原據其於偵查中坦白承認,並經其同意由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見案附103年速偵字第79號卷同年1月3日訊問筆錄),並有其酒精測定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前曾拒測3次,後經報請檢察官同意抽血檢測始同意警方酒測,亦有偵查報告附卷可查),其事後空言翻異前詞,已無可取。次查上訴人即被告於為警查獲時確係騎乘機車行駛中,併經取締員警 陳彥霖 於本院審理中到庭結證無誤,被告事後矢口否認酒駕犯行,自無可採。此外原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復無何違法或不當之處,本件上訴,核無理由,合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黃柏霖法官陳偉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書記官唐明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