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3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319號債權人 李翰杰 債務人 鄭昭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院前開裁定限期命債權人釋明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柒仟元部分之債權依據,然逾期仍未見覆,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是其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柒仟元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