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249號原告 張智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容芳 、 鄭靜筠 、 陳乃維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分庭
法官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書記官楊馥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