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一О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七六三號),爰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壹拾萬元,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判決書在卷可稽。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蕭一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玉芬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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