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參包(驗餘淨重計零點零陸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分別定有明文。被告甲○○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98年9月30日上午8時許,在臺中縣太平市○○○○街○○巷○○號住處,施用海洛因1次,嗣於同日下午2時30分許,為警查獲,並扣得海洛因3包(含袋重0.67公克)。經查,被告因該案業已執行觀察、勒戒完畢,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3796號為不起訴處分,扣案之海洛因係違禁物,爰依上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3包,經鑑定結果均檢出海洛因,驗餘淨重分別為0.035公克、0.006公克、0.023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981000136號鑑定書在卷可稽,均屬違禁物,為查獲之毒品,依前開說明,應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慧英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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