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司字第1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司字第1010號聲請人 周麗卿 即仿膳傳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聲請人與相對人仿膳傳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主管機關抄錄最新之仿膳傳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中華民國94年1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月27日
書記官李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