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94號聲請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4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富美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月27日
書記官郭麗琴┌────────────────────────────────────────────────────────┐│附表:94年度除字第29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1│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土地銀行營業部│93年6月7日│15,000元│AB0000000││││限公司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