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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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84號上訴人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黃一平 被上訴人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武林建築師事務所沈呂汀 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重訴字第84號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8月19日裁定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6,694元,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8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余明賢法官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書記官施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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