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290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呂秀蘭 被告 李志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8月23日上午9時28分在本院2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原告應攜帶證物原本到院。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式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書記官謝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