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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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470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其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蘭芝 間履行協議事件,提起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書記官黃曼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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