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286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發得 相對人 張陳 含笑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9年8月2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債務人 張大川 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限為民國89年8月18日至民國124年8月1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張大川於民國89年8月28日起向聲請人借款①750,000元、②1,250,000元、③11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為①民國89年9月5日起至民國109年8月28日止、②民國89年8月28日起至民國109年8月28日止、③民國91年11月22日起至民國108年11月22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詎自民國99年7月29日起,債務人張大川未依約清償本息,積欠本金1,270,651元及利息與違約金,依約視同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及借據影本三件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286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屏東│豐田│一│943│建│0│1│11.40│全部│原豐田段94│││││││││││││3地號改編││││││││││││││└──┴───┴────┴──┴──┴───┴─┴──┴──┴────┴───┴─────┘┌──────────────────────────────────────────────────────────┐│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280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71│屏東市○○街53│豐田段一小段│加強磚造、│1樓50.24、2樓50.24│陽台面積5.│全部│原豐田段1985建號││││巷5號│943地號│二層樓房│合計100.48│78││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