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5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5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525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陳慕勤 債務人 鄭鴻池 債務人 李娟
一、債務人鄭鴻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伍仟捌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鄭鴻池、李娟瑱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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