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字第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901號抗告人A女(姓名、住址詳如對照表)兼法定代理人A女之父(姓名、住址詳如對照表)法定代理人A女之母(姓名、住址詳如對照表)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吳杰駿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901號第二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婷玉
法官曾明玉法官毛彥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本件正本關於被隱蔽人之身分資料係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4條第2項之規定隱蔽之。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書記官陳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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