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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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06號抗告人A女(姓名、住址詳如對照表)兼法定代理人A女之父(姓名、住址詳如對照表)法定代理人A女之母(姓名、住址詳如對照表)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吳杰駿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九月六日所為之一一一年度聲字第三0六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吳杰駿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1年度上字第901號)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0日裁定駁回其聲請,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本院以其未遵限補正裁判費為由,於111年9月6日裁定駁回抗告,惟抗告人前已於111年8月29日補正裁判費,有收據可稽,是本院前開裁定,容有誤認。抗告意旨求為將該裁定廢棄,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婷玉
法官曾明玉法官毛彥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書記官 陳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