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06號抗告人A女(姓名、住址詳如對照表)兼法定代理人A女之父(姓名、住址詳如對照表)法定代理人A女之母(姓名、住址詳如對照表)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吳杰駿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民國111年7月20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裁判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秀貞
法官陳婷玉法官毛彥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本件正本關於被隱蔽人之身分資料係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4條第2項之規定隱蔽之。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書記官陳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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