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80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吳杰駿 訴訟代理人 朱昭勳 律師反訴原告即被告 戴鳳嬌
吳坤銘 原告A女(姓名、住址詳卷)兼法定代理人A女之父(姓名、住址詳卷)
A女之母(姓名、住址詳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書記官黃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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