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1679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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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板簡字第167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被   告  王志龍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板簡字第167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4年10月29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下午4時30
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莊雅萍
    通   譯 喻森蕾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貳仟陸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台
幣壹拾玖萬玖仟玖佰叁拾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渣打銀行)申請信用貸款,依約被告即得借款,但應
於繳款截止日前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
逾期清償並應給付按年息13.88%計算之利息,6個月後按
年息16%計算之利息,若再任何期間有二次遲延繳款紀錄
,自次月1日起,利率調整為年息19.95%。詎被告至93
年5月19日止,共計積欠222651元,及其中199930元
自93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95%計算
之利息尚未清償。案經訴外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讓與債權予原告並通知債務人後,屢次催告其速來償還,
被告均置之不理等情,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經濟部函、
信用貸款申請書影本暨往來明細查詢報表、債權讓與證明書
暨附表、公告報紙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受合法通知,既未
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
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借款及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莊雅萍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書記官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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