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重訴字第34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重訴字第3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審重訴字第345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良璜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兼上特別代理人 陳淑麗許堯 烊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叁拾伍萬零陸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萬參仟捌佰陸拾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本件依兩造所簽立之授信約定書第12條規定,已合意本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本院自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良璜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良璜公司)於民國95
年10月19日邀同訴外人 許堯烊蔡篤仁 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4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5年10月20日起至99年10月15日止,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2.25%計付。另約定逾期償付本息時,除應支付遲延利息外,並按借款餘額,自應償付之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照約定利率1成,逾期超過6個月者照約定利率2成計付違約金。
㈡被告良璜公司復於96年12月13日邀同許堯烊、蔡篤仁為連帶
保證人,與伊簽訂週轉金貸款契約書,約定借款額度700萬元,借款動用期間自96年12月17日起至97年12月16日止,逕由借款人出具借據申請循環動用,每筆借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利息按年息5.76%計付,嗣後伊基準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改按新公告基準利率加年息0.17%按月計付,本金到期一次清償。另約定如逾期償付本息時,除按約定利率支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成,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成計付違約金。嗣良璜公司分別於97年9月4日、同年10月21日、同年11月10日、同年月18日申請動用178萬元、175萬元、175萬元、100萬元。㈢詎良璜公司未依約清償,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經伊將被告於伊行庫內之存款餘額主張抵銷後,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未償。許堯烊既為良璜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惟許堯烊業於98年3月18日死亡,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財管字第49號裁定、98年度家抗字第46號裁定選任陳淑麗(原名 陳麗花 ,98年7月24日改名)為許堯烊之遺產管理人。 爰依伊 與被告良璜公司、許堯烊間之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提起本件訴訟等語。聲明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陳述相符之借據、週轉金貸款
契約、授信約定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借款到期暨存款抵銷通知等件為證,被告既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從而,原告依據其與被告良璜公司、許堯烊間之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書記官吳鸝稻附表:(單位:新臺幣)┌─┬──────┬────────┬───────────┐│編│債權金額│利息│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號│├────┬───┼───────────┤│││期間│年息││├─┼──────┼────┼───┼───────────┤│││98.02.15││自98.03.16起至清償日止││1│1,750,000元│起至清償│3.425%│,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原││││之日止││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按原利率20%計算。│├─┼──────┼────┼───┼───────────┤│2│1,100,684元│98.03.10│4.06%│自98.04.11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原││││日止││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按原利率20%計算。│├─┼──────┼────┼───┼───────────┤│3│1,750,000元│98.02.21│同上│自98.03.22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原││││日止││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按原利率20%計算。│├─┼──────┼────┼───┼───────────┤│4│1,750,000元│98.03.10│同上│自98.04.11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原││││日止││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按原利率20%計算。│├─┼──────┼────┼───┼───────────┤│5│1,000,000元│98.02.18│同上│自98.03.19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原││││日止││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按原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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