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37號原告丁○○被告乙○○被告戊○○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三十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書記官劉春美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37號原告丁○○被告乙○○被告戊○○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三十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