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59號聲請人 鄭武松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據酌定本件更生程序之郵務送達費為新臺幣2720元,依法於民國99年3月8日裁定通知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預納該費用,而該裁定已於99年3月16日合法送達,惟聲請人迄今猶未如數繳納,有該補正裁定送達證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存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自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君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書記官黃琴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