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16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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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1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1615號聲請人群鉅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書記官曾宇婷┌─────────────────────────────────────┐│支票附表:96年度催字第161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青華包裝企│華南商銀板│96年8月31日│2,079元│0000000││││業有限公司│新分行│││││├───┼─────┼─────┼──────┼─────┼─────┼──┤│002│源元塑膠有│永豐商銀板│96年9月8日│3,990元│0000000││││限公司│橋分行│││││├───┼─────┼─────┼──────┼─────┼─────┼──┤│003│ 陳秋美 │台北縣板橋│96年8月30日│46,800元│0000000│││││市○○路郵││││││││局│││││├───┼─────┼─────┼──────┼─────┼─────┼──┤│004│亞樂塑膠實│第一商銀板│96年9月16日│11,312元│0000000││││業有限公司│橋分行│││││├───┼─────┼─────┼──────┼─────┼─────┼──┤│005│德欣家具有│花蓮區中小│96年8月31日│5,858元│0000000││││限公司│企業銀行│││││├───┼─────┼─────┼──────┼─────┼─────┼──┤│006│協慶塑膠企│台灣中小企│96年10月10日│23,438元│0000000││││業有限公司│銀土城分行│││││├───┼─────┼─────┼──────┼─────┼─────┼──┤│007│立惟實業股│上海商業儲│96年8月17日│5,540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蓄銀行土城│││││││ 黃宗仁 │分行│││││├───┼─────┼─────┼──────┼─────┼─────┼──┤│008│毅昇工業股│華南商銀板│96年9月30日│13,581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橋分行│││││└───┴─────┴─────┴──────┴─────┴─────┴──┘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