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31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別建霖
(原名: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747號)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別建霖所犯如附表編號二、四所示之犯罪,減為如附表編號二、四所示之刑。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壹月。
所犯如附表編號六、七所示之犯罪,減為如附表編號六、七所示之刑。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五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褫奪公權玖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別建霖(原名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因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二、四、六、七所列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為此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而其所犯各餘罪,雖依同條例第3條規定不予減刑,惟仍應依同條例第1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刑法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刑事第十庭
法官呂煜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五│六│七│├───────┼────┼────┼────┼────┼────┼────┼────┤│罪名│毒品危害│偽造文書│竊盜│肅清煙毒│麻藥條例│肅清煙毒│麻藥條例│││防制條例│││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7年10月│6月│2年│4年│11年2月│3年8月│5月│││││││、褫奪公│││││││││權9年│││├───────┼────┼────┼────┼────┼────┼────┼────┤│所犯法條│毒品危害│刑法第│刑法第│肅清煙毒│麻藥條例│肅清煙毒│麻藥條例│││防制條例│217條│321條│條例第9│第13條之│條例第9│第13條之│││第4條│││條第1項│1第2項第│條第1項│1第2項第│││││││1款││4款│├───────┼────┼────┼────┼────┼────┼────┼────┤│犯罪日期│93年7月│83年9月│83年9月│83年6月│81年5月│81年10月│81年12月│││間至8月│25日│25日│間至9月│間至12月│底至12月│17日至12│││23日│││24日│18日│18日│月18日│├──┬────┼────┼────┼────┼────┼────┼────┼────┤│偵及│機關│高雄地檢│臺北地檢│臺北地檢│臺北地檢│高雄地檢│高雄地檢│高雄地檢││查案├────┼────┼────┼────┼────┼────┼────┼────┤│年號│案號│93年偵│84偵1號│83偵│83偵│81偵│81偵│81偵││度││1678號等││21183號│21183號│26643號│26643號│26643號│││││││││││├──┼────┼────┼────┼────┼────┼────┼────┼────┤│最│法院│高雄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後├────┼────┼────┼────┼────┼────┼────┼────┤│事│案號│93重訴│84易661│83訴2935│83訴2935│82訴816│82訴816│82訴816││實││127號│號│號│號│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51023│840310│840331│840331│820423│820423│820423│├──┼────┼────┼────┼────┼────┼────┼────┼────┤│確│法院│高雄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定├────┼────┼────┼────┼────┼────┼────┼────┤│判│案號│93重訴│84易661│83訴2935│83訴2935│82訴816│82訴816│82訴816││決││127號│號│號│號│號(另經│號(另經│號(另經││││││││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86聲28號│86聲28號│86聲28號││││││││裁定更定│裁定更定│裁定更定││││││││其刑)│其刑)│其刑)││├────┼────┼────┼────┼────┼────┼────┼────┤││確定日期│960122│860303│840517│840517│821224│821224│821224│││││││││││├──┴────┼────┼────┼────┼────┼────┼────┼────┤│合於96年罪犯│不合減刑│第2條第1│不合減刑│第2條第1│不合減刑│第2條第1│第2條第1││減刑條例││項第3款││項第3款││項第3款│項第3款│├───────┼────┼────┼────┼────┼────┼────┼────┤│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3月││2年││1年10月│2月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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