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6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66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27歲民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六0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罪所處之刑應減刑,減得之刑如附表所載,與附表編號一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欣宜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強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七年四月│有期徒刑六月│├───────┼─────────────┼─────────────┤│所犯法條│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二││││項│├───────┼─────────────┼─────────────┤│犯罪日期│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偵│機關│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九十三│九十三││案├───┼─────────────┼─────────────┤│年│字│偵│偵││號├───┼─────────────┼─────────────┤│度│號│一四九三九│二一四九八│├───┼───┼─────────────┼─────────────┤││法院│臺北地方法院│臺北地方法院││├─┬─┼─────────────┼─────────────┤│最││年│九十三│九十四│││案├─┼─────────────┼─────────────┤│後││字│訴│訴│││號├─┼─────────────┼─────────────┤│事││號│一二四一│二四二││├─┼─┼─────────────┼─────────────┤│實│判│年│九十三│九十四│││決├─┼─────────────┼─────────────┤│審│日│月│十一│三│││期├─┼─────────────┼─────────────┤│││日│二十五│二十五│├───┼─┴─┼─────────────┼─────────────┤││法院│臺北地方法院│臺北地方法院││├─┬─┼─────────────┼─────────────┤│││年│九十三│九十四││確│案├─┼─────────────┼─────────────┤│││字│訴│訴││定│號├─┼─────────────┼─────────────┤│││號│一二四一│二四二││日├─┼─┼─────────────┼─────────────┤││確│年│九十四│九十四││期│定├─┼─────────────┼─────────────┤││日│月│一│四│││期├─┼─────────────┼─────────────┤│││日│二十五│十三│├───┴─┴─┼─────────────┼─────────────┤│合於中華民國九│不合減刑│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三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臺北地檢九十四年度執他字第│臺北地檢九十四年度執字第│││四九五號│一六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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