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3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書記官彭筠凱【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家庭暴力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有期徒刑2月,如│有期徒刑2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宣告刑│易科罰金,以新台│易科罰金,以新台│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幣1,000元折算1│幣1,000元折算1│││日│日│日│├────────┼────────┼────────┼────────┤│犯罪日期│95.09.06│96.12.06│96.12.08│├────────┼────────┼────────┼────────┤│偵查機關│基隆地檢96年度偵│基隆地檢96年度偵│基隆地檢96年度偵│││字第4553、4695、│字第6192號│字第6192號││年度案號│4747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交易字第96│97年度基簡字第│97年度基簡字第││││號│128號│12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12.13│97.02.14│97.02.14│├───┼────┼────────┼────────┼────────┤││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交易字第96│97年度基簡字第│97年度基簡字第││││號│128號│128號││判決├────┼────────┼────────┼────────┤││判決│97.01.07│97.03.24│97.03.24│││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305號│字第968號│字第9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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