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110號聲請人 彭木杉 上列聲請人彭木杉因與相對人 黃木清 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彭木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台端是否曾執系爭本票向相對人提示付款?如是,提示日為何年月日;如否,則請 陳明 於何年月日向相對人催告清償系爭債務,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二、請提出相對人黃木清、相對人 黃忠義 之最新個人戶籍登記謄本(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各乙份。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