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65號上訴人 黃國章 上訴人 洪麗娟 被上訴人 葉宗信 即慈緣環保企業社被上訴人 葉志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3年訴字第26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萬零叁佰捌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書記官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