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五四號
原告甲○○住台北縣板橋市○○里○○街○○○巷○○○號兼右一人訴訟代理人丁○○住桃園原告丙○○住台北縣中和市○○里○○路○○○巷三之一號
己○○住彰化戊○○住彰化被告乙○○住台中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0七一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欽章法官吳俊螢法官李水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廖建興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