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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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五О號
原告新潮社有限公司設臺北縣永和市○○路○○○號十二樓代表人 胡永秋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九四三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余仕明法官黃玉齡法官李雅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陳佳宏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