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聲判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聲判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判字第一九號
聲請人乙○○住彰化聲請人己○○住彰化代理人 陳大俊 律師被告辛○○女四被告甲○○男四被告丙○○男四被告戊○○女三被告癸○○男七被告壬○○男四被告庚○○女五被告丁○○男五右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等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九十一年上聲議字第三四八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交付審判意旨略以: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以被告等偽造文書案件,向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該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後,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亦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以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再議。
四、本院經調閱相關案卷核查:本件聲請交付審判之理由,與聲請人向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聲請再議所持之理由同一,且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經審核該再議案件後,認原不起訴處分(即九十年度偵字第七六八號)並無不當,故詳述理由而駁回再議之聲請,有該處分書所載之理由可考,既本聲請交付審判案件聲請再議所持之理由同一,本院亦未見該處分有何未加詳查、率為駁回之處,聲請人猶執陳詞請求交付審判,聲請為無理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榮郎
法官陳秋錦法官洪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洪年慶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