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財管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財管字第三五號
聲請人乙○○送達代收人甲○○被繼承人丙○○生前最右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丙○○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為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丙○○(男、民國一年0月0日出生,業農,生前最後住所:彰化縣○○鄉○○村○鄰○○路○○號,於民國五十九年二月六日死亡)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丙○○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丙○○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繼承人均係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之共有人,聲請人擬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故為利害關係人而得提起本件聲請,並提出繼承系統表一件、戶籍謄本十紙、土地登記簿謄本一份等件為證,自堪信為真實,且核與上開法條尚無不合,爰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為遺產管理人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王美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施秀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