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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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14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董國瑞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48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董國瑞因毀棄損壞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
7月24日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本院認本件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撤銷原裁定,由本院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孟妘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